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莊安正
       余晏芳
被   告  張賢勇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南澳鄉,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八德交
流道處,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彎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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