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勞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翁愷莉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被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順福
訴訟代理人  翁婞容
       蕭敦仁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蘇雅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
壹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5年3月17日受僱於被告,於96年12
月13日起擔任台長一職,在97年12月31日遭解職,故對被告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並勝訴確定(本院98年度嘉
勞簡字第2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又原告於任職
期間,承辦附表一所示之廣告合作案件(下合稱系爭廣告案
件),然被告迄今未給付附表一所示業務獎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487,482元,其固抗辯依內部規定廣告案件須有盈餘
始能發放業務獎金,然自原告任職以來從未聽聞有此規定,
退步言,縱須以有無盈餘為準,惟被告就虧損之計算,係虛
增成本,例如將非屬會計之機會成本納入等所致,實際上並
無虧損可言,再者,被告認為發放比例應為6%至12%,然
原告為原始股東,標案應以30%,廣告插播以15%比例發放
為準,不容被告事後推翻,被告又以原告有溢領及為原告代
墊附表二所示款項,惟此乃被告刻意灌水,原告並無溢領或
受代墊款項之利益,爰依兩造間僱傭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
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7,4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即102年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就附表一所示編號3、8、9、11及12項目,同意原告請求
。惟就附表一之編號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
、編號2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編號5嘉義市政府「
來我嘉看煙火」、編號6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花海節」之4
個標案,於結算後均虧損,而無盈餘,依96年10月16日簽
呈暨部門聯絡單公布:「(1)整個活動案結案後盈餘金
額之百分比獎金發放:經手人6%至12%(視實際狀況而
定)(2)插播廣告獎金15%(3)整個標案只有插播廣告
,……只有經手人自己作業……得比照廣告佣金發放辦法
發給」,可知對於標案須有盈餘始能發放業務獎金,上開
標案既係虧損,原告即無從請求發放業務獎金。
(二)至附表一編號4之「火雞肉飯節」廣告託播案、編號7「華
視三明治」、編號10「台北市農會」,僅就其中2,080元
、15,350元、18,233元部分金額不爭執,差額部分係原告
計算基準及比例錯誤,不應以30%為比例發放。若認原告
得請求業務獎金,被告以附表二對原告之債務(即虧損+
溢領+代墊款項)抵銷之,蓋虧損均係原告造成,又原告
應返還附表二所示溢領及代墊款項,經抵銷後,原告已無
何金額可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自95年3月17日在被告處任職,於96年12
月13日起擔任台長,嗣於97年12月31日遭解職,故對被告提
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並勝訴確定(本院98年度嘉勞
簡字第2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判決,下稱系爭前案)。
又原告於任職期間,承辦系爭廣告案件,被告迄今未給付業
務獎金,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02年1月19日等情,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㈢第47至49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其既已在僱傭關係存續中承辦系爭廣告案件,
被告即應給付附表一所示金額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詞,是以,本件之爭點為:(一)標案之業務獎金(
即附表一所示編號1、2、5、6項目),是否應以執行後有無
盈餘始得領取?(二)若是,則被告抗辯結算後4個標案均
係虧損無盈餘,有無理由?若否,則原告得請求之業務獎金
為若干?(三)被告以附表二所示之虧損、溢領及代墊款項
為抵銷,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標案之業務獎金(即附表一所示編號1、2、5、6項目),
是否應以執行後有無盈餘始得領取之爭點:
1.本件被告標得政府機構所提供之標案,其業務獎金發放前提應
視該標案之執行,有無盈餘為準等節,此有被告96年10月16日
簽呈暨部門聯絡單記載:「(1)整個活動案結案後盈餘金額
之百分比獎金發放:經手人6%至12%(視實際狀況而定)(2
)插播廣告獎金15%(3)整個標案只有插播廣告,……只有
經手人自己作業……得比照廣告佣金發放辦法發給」(下稱系
爭96年簽呈),此有前開簽呈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
第171頁),並經證人 張美琦 即被告前會計證稱:就公司的慣
例,標案的業務獎金係業主給予的簽約金額,扣除成本及相關
花費後,若有盈餘再乘以6%至12%區間計算等語明確(見本
院卷㈢52至53頁)。
2.原告固主張系爭廣告案件均係其招攬,應依各項目廣告費用之
30%或15%之比例為業務獎金發放予原告,而無須考慮執行後
之盈虧等語,並提出97年10月31日之簽呈暨部門聯絡單為憑,
惟查,前開簽呈之內容係:「自97年11月1日起,插播、口播
、專訪等廣告業務獎金,除了原始股東維持發放30%外,其他
股東及同仁廣告業務獎金皆發放25%」,此有前開簽呈影本1
紙在卷可佐(下稱系爭97年簽呈,見本院卷㈠第263頁),足
見系爭97年簽呈係規範插播、口播、專訪等業務獎金之發放比
例,並無明文排除標案之適用,難認系爭97年簽呈已取消或變
更系爭96年簽呈之內容,再者,依被告91年11月26日訂定之「
廣告管理辦法」第3、5、12條分別訂定內容「凡新生廣告客戶
自動到電台或以電話向電台接洽之廣告,開播前付現者,不予
支佣,全額作電台收入,如需專人前往洽攬承接者,得由台長
酌情指定業務同仁辦理,並按規定支佣……」、「廣告經手人
佣金,依據下列標準給付:(一)按照價目表所定價格以及基
於特殊情況所訂定之價格承接廣告,屬插播廣告支佣25%,屬
時段廣告支佣20%(計算時元以下四捨五入)」、「業務內勤
人員,……全力支援外勤同仁爭取業績,不得有……自行招攬
廣告行為」,此有前開辦法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3至25頁
),由此可知,獲取業務獎金前提係開發新客戶或新案源以為
被告爭取廣告收入,而對於政府機關公開招標之廣告案件,雖
亦得為被告之收入來源,然此究與員工從無到有之積極開發客
源、案源之本質有別,故被告將業務獎金之發放標準及比例為
上開限制並約定例外情形(即系爭96簽呈內容所示),實與經
驗法則、商業交易習慣相合,是原告以標案不須視有無盈虧即
應發放業務獎金之主張,難認可取。
(二)原告得請求之業務獎金(以附表一依序論述):
1.編號1農委會部分:
(1)經查,該項目已執行完畢經驗收通過,被告已領取1,900,0
00元,而無扣款等情,此有農委會97年8月14日農秘字第00
00000000號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102年11月28日農輔字第
0000000000號函、收付款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查(見本院
卷㈡第63、165頁),被告固辯以因原告未依內部計價收費
規定,造成虧損917,081元云云,然被告係以播出檔次與實
際執行不符為據,惟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以
實其說,是此抗辯,尚難憑採。被告復抗辯結算後發現此
標案有虧損,並提出收支明細表為證,原告就此收支明細
表所列之對應單據並不爭執,惟質疑其中「媒體製播採購
案─雲嘉電台,支付金額1,568,000元」部分未有單據對應
,被告陳稱此項目屬機會成本,例如一棟房子開豆漿店雖
淨收入30,000元,但喪失出租房屋每月60,000元之收入,
如果不扣除機會成本的話會以為淨賺云云置辯,然查,所
謂「機會成本」,係經濟學中用以說明人於決策時因選擇
將資源投入某一用途,因而喪失用於其他選項之價值,可
知機會成本重在表明選擇價值替換之比較,而與本件審查
標案是否有金錢盈餘(即收入-支出成本)之內涵迥異,
則被告將機會成本納入會計帳目中認列支出費用之抗辯,
顯然混淆兩者概念,洵不足取,故此部分支出應予刪去。
(2)在剔除上開1,568,000元之支出後,本項目總成本為1,249,
219元(計算式:2,817,219-1,568,000),尚有盈餘650,
781元(計算式:1,900,000-1,249,219),原告主張應以
本件廣告收入720,000元計算等語,惟與上開證言及事證不
符,實不足取,原告再主張應以30%比例計算業務獎金,
惟此項目係政府機關公開招標案件,亦非屬單純插播廣告
,尚包括節目專訪、口播訊息等,此有卷附農委會「強化
農民福利政策宣導規劃案」期初、中、末報告書可查,自
應以上開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6%至12%比例計算,兩造復
未能證明應以何比例算定,本院審酌此標案被告應實行之
內容較為複雜,須投注較多人力及資源,認應以10%比例
為適當,則原告請求65,078元(計算式:650,781×10%,
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即屬可採,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
2.編號3勞保局宣導廣播短劇案部分:
(1)本項目已執行完畢,亦無違約扣款,被告收款820,000元等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審酌此項目係政府機關公開招
標案件,非屬單純插播廣告,須被告依電台特性及收聽族
群屬性,據以錄製國、台或其他語詞60秒廣播短劇,經勞
保局審核後播放等情,此有契約書、投標須知等件存卷可
查,自應以上開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6%至12%比例核算。
(2)被告辯以結算後發現此標案有虧損,並提出收支明細表為
證,原告就此收支明細表所對應單據無爭執,惟質疑其中
無單據之「雲嘉電台廣告費,支付金額867,954元」部分,
被告就此部分支出則以如同上開所述之「機會成本」為由
抗辯,但此抗辯難認可取業如上述,是在剔除上開867,954
元之支出後,總成本為14,840元(計算式:2,465元+4,942
元+3,180元+1,853元+2,400元),尚有盈餘805,160元(計
算式:820,000-14,840)。兩造復未能證明應以何比例算
定,本院審酌此標案內容所須人力、投入資源及製作方式
要求程度(僅有出差、影印、裝訂費)較附表項目1之標案
為低,應以6%比例為適當,則原告請求48,310元(計算式
:805,160元×6%,元以下四捨五入)範圍內,即屬可採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3.編號4養火雞協會之火雞肉飯節部分:
證人 張美綺 證稱:此項目為標案,並有製作損益表,火雞肉
飯節的標案是有結餘的等語(見本院卷㈢第9至11頁、第53頁)
,核與火雞肉飯節標案之損益表、收支明細表記載盈餘87,138元
內容相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該標案內容除插播廣告外,尚
包含有獎徵答、表演賽、摸彩等,非屬單純插播廣告,此有採購
合約書、服務建議書等件在卷可佐,自應以系爭96年簽呈規範之
6%至12%比例計算,本院審酌該標案所須人力、投入資源及製
作方式要求,應以7%比例為適當,則原告請求4,134元(計算式
:87,138元×7%=6,100,元以下四捨五入,因原告請求金額較
低,以其請求為準),核屬可採。
4.編號5嘉義市政府2008來我嘉看煙火、編號6花海節部分:
(1)證人張美綺證述:附表編號5、6均為標案,被告在系爭前
案時請伊製作損益表,該2標案均虧損等語屬實(見本院卷
㈢第9至11頁、第53頁),核與損益表、收支明細表、嘉義
市政府98年1月7日驗收紀錄等件相符,有前開文件存卷足
參,承前所述,標案發放業務獎金之前提應視結算後有無
盈餘而定,則本件編號5、6之標案既無盈餘,被告自無須
發放業務獎金,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洵不可採。
(2)原告固主張編號5之「來我嘉看煙火」標案係因遭被告解僱
後,被告更換為訴外人 張敏玲陳宜琳 接替,其等不熟悉
標案內容,以致無法通過嘉義市政府驗收而遭扣罰244,286
元等語,惟嘉義市政府99年7月6日府行新字第000000000號
函覆略為:被告為上開活動應製播7則全國性電視專題報導
,每則專題長度不得低於90秒,並重播二次。惟驗收時僅
「科學教育」乙則符合契約要求……本項費用支付35,471
元,扣除214,286元,嘉義市政府98年1月7日驗收紀錄:未
符招標規範中「五呎滿板」規格部分,雙方合議減價收受
……共計3萬元,予以扣除。(見本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2
號卷㈠第231頁、卷㈡第62頁、本院卷㈡73頁),足認「來
我嘉看煙火」之標案係因未達成契約內容要求而遭扣罰,
與接替人員無關,是原告上開主張,難認可取。
5.編號7華視三明治廣告部分:
此項目被告收款80,000元,業務獎金以30%計算等節,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96頁、卷㈡第167頁反面、第172頁
),被告則辯稱華視三明治廣告檔次定價是92,357元,30%應為
27,707元,實際收款80,000元,係因原告未依內部之定價,而以
較低之價格賣給華視,此差額應予扣除等語,惟就原告未依定價
給予華視優惠,已違反內部規定之情,被告僅提出95年11月21日
之簽呈及96年度插播廣告價目調漲方案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㈡第
21至22頁),惟前開文件僅記載各時段之價目,全無廣告實際播
出秒數、時間及內容等說明,被告亦未提出與華視議價之契約以
供查證,是上開舉證仍不足使本院獲致相當心證,被告上開抗辯
,洵無可取,本項目被告既已自認收款金額及計算比例,則原告
請求24,000元部分,應屬可採,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6.編號3、8、9、11、12項目部分:
原告此部分請求合計23,750元(計算式:12,000+3,285+2,507
+3,458元+2,500),業經被告同意給付(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
,是上開請求,應予准許。
7.編號10台北市00000
00000於000000000000000000路○○
號碼329)中第3點記載:「台端要求本公司應給付業務佣金計新
台幣487,482元。經核對後……台北市農會應為21,939元(見本
院卷㈡第163頁正反面)」,足認被告已承認21,939元數額,又
原告請求21,900元未超出之,是此部分請求,亦應准許。
(三)被告抵銷抗辯之爭點:
被告固以附表二所示虧損、溢領及代墊款項抗辯抵銷,除為
原告所否認,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未能就原告如何違
反、違反何規定致造成虧損等具體情節一一指明,復未能證明原
告如何溢領及被告為原告代墊之緣由、款項收付等情,是此部分
舉證不足,被告上開抵銷抗辯,即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其所承辦系爭廣告案件之業務獎金187,172元(計算式
:65,078+48,310+4,134+24,000+23,750+21,900),及自10
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一:原告主張廣告案件之內容及金額
┌─┬─────┬──────┬───────┬──────┐
│項│單位名稱│案名│被告積欠金額(│備註│
│次│││新臺幣)││
├─┼─────┼──────┼───────┼──────┤
│1│行政院農業│農委會│216,000元│廣告託播│
││委員會││││
├─┼─────┼──────┼───────┼──────┤
│2│勞工保險局│委託播放宣導│157,224元│廣告託播│
│││廣播短劇案│││
├─┼─────┼──────┼───────┼──────┤
│3│台南縣政府│台南縣新聞室│12,000元│廣告託播│
││(現改名台││││
││南市政府)││││
├─┼─────┼──────┼───────┼──────┤
│4│中華民國養│火雞肉飯節│4,134元│節目企劃│
││火雞協會│││廣告託播│
├─┼─────┼──────┼───────┼──────┤
│5│嘉義市政府│2008國慶煙火│30,052元│節目企劃│
│││「來我嘉看煙│││
│││火」│││
├─┼─────┼──────┼───────┼──────┤
│6│同上│嘉義市花海節│10,244元│廣告託播│
├─┼─────┼──────┼───────┼──────┤
│7│中華電視公│華視三明治│24,178元│廣告託播│
││司││││
├─┼─────┼──────┼───────┼──────┤
│8│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政府交│3,285元│廣告託播│
│││通安全宣導│││
├─┼─────┼──────┼───────┼──────┤
│9│森遠文化事│2008茶鄉初體│2,500元│廣告託播│
││業股份有限│驗-阿里山茶│││
││公司│道之旅│││
├─┼─────┼──────┼───────┼──────┤
│10│台北市農會│台北市農會│21,900元│廣告託播│
├─┼─────┼──────┼───────┼──────┤
│11│台南縣農會│假日農市│2,507元│廣告託播│
││(現改名台││││
││南市農會)││││
├─┼─────┼──────┼───────┼──────┤
│12│台南縣政府│台南縣勇闖好│3,458元│廣告託播│
││(現改名台│漢坡│││
││南市政府)││││
└─┴─────┴──────┴───────┴──────┘
附表二:
┌─┬─────┬──────┬────────┬────┬───────────┐
│項│單位名稱│案名│原告主張積欠金額│備註│被告抗辯│
│次││││││
├─┼─────┼──────┼────────┼────┼───────────┤
│1│行政院農業│農委會│216,000元│節目企劃│1.虧損917,081元。│
││委員會│││標案│2.播出檔次與實際執行不│
││││││符。│
├─┼─────┼──────┼────────┼────┼───────────┤
│2│勞工保險局│委託播放宣導│157,224元│節目企劃│1.虧損60,329元│
│││廣播短劇案││標案│2.溢付原告88,785元,原│
││││││告應繳回。│
├─┼─────┼──────┼────────┼────┼───────────┤
│3│中華民國養│火雞肉飯節│4,134元│節目企劃│不爭執2,080元。│
││火雞協會│││廣告託播││
├─┼─────┼──────┼────────┼────┼───────────┤
│4│嘉義市政府│2008國慶煙火│30,052元│節目企劃│遭嘉義市政府以履約有缺│
│││-來我嘉看煙││標案│失扣款244,786元,被告│
│││火│││虧損233,828元。│
├─┼─────┼──────┼────────┼────┼───────────┤
│5│嘉義市政府│嘉義市花海節│10,244元│節目企劃│虧損173,434元。│
│││││標案││
├─┼─────┼──────┼────────┼────┼───────────┤
│6│中華電視公│華視三明治│24,178元│廣告託播│不爭執15,380元。│
││司│││││
├─┼─────┼──────┼────────┼────┼───────────┤
│7│台北市農會│台北市農會│21,900元│廣告託播│1.不爭執18,233元。│
││││││2.被告為原告代墊天天廣│
││││││播電臺28,000元,原告│
││││││應返還差額9,767元(│
││││││計算式:18,233-28,│
││││││000)。│
└─┴─────┴──────┴────────┴────┴───────────┘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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