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唐家瑞 (即樹 郝瑞平 之繼承人)
唐家清 (即樹郝瑞平之繼承人)
唐家霖 (即樹郝瑞平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梅貞
原告與被告陳梅貞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唐家瑞、唐家清、唐家霖為原告樹郝瑞平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樹郝瑞平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3年12月1日死
亡,其子女唐家瑞、唐家清、唐家霖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
規定,為樹郝瑞平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憑,其應為樹郝瑞平之承受訴訟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
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