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欉緣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秀菊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16,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