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浤宇 即 江明聰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江明豐 、 江怡霆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