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列各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自首而受裁判)相符,應予減刑,而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仍應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與編號2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連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入住宅竊盜│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犯罪日期│88年11月27日至89年4月26日│90年5月29日至90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36號│度偵字第4705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0年度易緝字第31號│91年度易字第761號││實├────┼─────────────┼─────────────┤│審│判決日期│91年4月8日│91年6月10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0年度易緝字第31號│91年度易字第761號││決├────┼─────────────┼─────────────┤││確定日期│91年8月9日│91年10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年││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上開2罪前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5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