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4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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