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若瑄 即尚賢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環球科技大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