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8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邱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8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2月10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
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 徐欣煒 邀同訴外人 徐亮金涂松德 及被告邱
淑珍為連帶保證人於於民國83年12月15日向訴外人高雄區中
小企業銀行股份公司(下稱高雄中小企銀)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到期日為85年9月15日,並簽立貸款契
約書,如遲延還款,另按年息18.25%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
款,徐欣煒未依約繳納本息,則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欠本
金250,432元未償還,嗣高雄中小企銀於92年10月27日將其
對於徐欣煒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龍星昇公司),龍星昇公司復於97年6月25日
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中華開發公司),中華開發公司復於98年6月30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訴外人上昇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上昇國際公司),上昇國際公司復於98年10月16日將上開債
權讓與原告等情,爰依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償還合會金契約書、會金帳目表、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翠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合計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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