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9,9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