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小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蒲威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2月24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