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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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0號
原   告  曾志超
上列原告因與 羅群耀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
伍佰壹拾玖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35,000元(000000元+100000元)x12
月÷10%=28,2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
最高額限制反推)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一、聲請人請求 劉俊旺 等人拍賣分割坐落台北市○
○區○○段三小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138,489元x面積17平方公尺x
  土地持分所有權1/4=588,578.25元。
二、聲請人請求劉俊旺等人拍賣分割坐落台北市○○區○○段三
  小段0000-0000號土地所有權部分:
  每平方公尺為138,489元x面積105平方公尺x土地持分所有權
  1/4=3,635,336.25元
三、以上合計為4,223,915元(588,578.25元+3,635,336.25元=
  4,223,91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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