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宏義務辯護人游淑惠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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