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17號原告 蕭佑生 被告 呂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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