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聲請人 唐宏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世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提示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算?)。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59號聲請人 唐宏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世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提示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算?)。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