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674號債權人福爾摩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日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協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協王股份有限公司之廢止相關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