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 黃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共8名,連同債務人本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34×10=3,060)。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即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債務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將以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更生還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