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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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尚隆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3年度聲字第76
3號),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彭尚隆「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誤繕本案被告之出生年月日,然前開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