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5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昭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5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