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979號聲請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文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二、請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