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9號聲請人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永來 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9號聲請人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永來 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