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 陳婉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計為11×10×34=1,36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理由:即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以及為何積欠債務,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2年內於各地金融機構存摺、郵局存摺、證券存摺之完整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資料,若因換摺等理由無法提出,請向該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四、請向本院陳報向各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供本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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