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017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2707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扣案裝載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之光碟玖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可用於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出品之PlayStation2(下稱PS2)遊戲主機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均係如附表所示之SCE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遊戲軟體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或有其他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其於民國95年7、8月間某日,在網際網路,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下同)900元,購入違法重製如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可經由新力公司生產之PSP遊戲主機執行之裝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之光碟4片,以供其自己使用。嗣甲○○欲將其所有之PSP出售,竟另行起意欲將其原購入供自己使用之上開盜版遊戲之光碟9片,搭配PSP一併出售,以增加購買意願,而基於意圖散布之犯意,於96年8月中旬將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及PS2遊戲主機拍攝成照片,於同年月24日晚上23時58分許,在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中興巷92之12號之住處,利用其家人購置之電腦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sktvat」帳號,以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片及PS2遊戲主機照片之方式,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上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片,並張貼販賣上開PS2遊戲主機(迷你型且有改機)附贈盜版遊戲光碟9片賣6000元之訊息,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標購。嗣為警發現被告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PS2遊戲主機加盜版遊戲光碟9片之照片及訊息,經警方使用虛擬帳號佯以參加該商品投標,並於得標後約定於96年9月1日下午14時40分許,在臺中火車站前交貨之際,為警方當場查獲,始未得逞,並扣得PS2遊戲主機1台、盜版遊戲光碟片9片。
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違反著作權法電話紀錄、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檢視報告書、鑑定書、查扣9片盜版遊戲光碟侵害著作及著作權相關清冊各1份、照片1張及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且有扣案之PS2遊戲主機1台、盜版遊戲光碟片9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三、查被告甲○○意圖散布而以其所拍攝PS2遊戲主機及盜版遊戲光碟照片,刊登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上,供不特定人瀏覽標購,而網路買賣為現今常見之交易方式,在網路上刊登盜版遊戲光碟照片,自與公開陳列盜版遊戲光碟之實品無異,故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上開重製光碟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如附表所示公司之盜版遊戲光碟,係同時同地侵害多數被害人法益,為相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以一罪論處。再被告雖自96年8月24日晚上23時58分許起,在其經營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公開陳列盜版遊戲光碟照片,然被告僅有一個公開陳列行為,其後僅係公開陳列之狀態繼續,故僅論以一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念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本案盜版遊戲光碟數量不多,價值不高,造成被害人之損害非重,並念被告素行良好及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按,為搭配出售其使用過之PS2,而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扣案之裝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之光碟9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新力牌PS2遊戲主機1台,因與被告本件犯行無直接關聯性,既非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核即與沒收要件未符,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27070號)事實與起訴事實為相同之單一事實,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亦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附表:盜版遊戲光碟9片檔案清冊┌──┬─────────┬──────────┐│遊戲│被侵害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檔案│││├──┼─────────┼──────────┤│1│浪人劍心神劍闖江湖│SCE公司│├──┼─────────┼──────────┤│2│火影忍者 木葉之魂 │BANDAINAMCOGames公││││司│├──┼─────────┼──────────┤│3│越南大戰3DFG686│SNKPLAYMORE公司│├──┼─────────┼──────────┤│4│摩托浪漫旅│SCE公司│├──┼─────────┼──────────┤│5│大學籃球2K-7│2K公司│├──┼─────────┼──────────┤│6│2006世界盃足球賽│美商EA公司│││WK205││├──┼─────────┼──────────┤│7│極速快感:全民公敵│美商EA公司│├──┼─────────┼──────────┤│8│GF0001P2EXPLODER│GAME-TECH公司│││金手指││├──┼─────────┼──────────┤│9│GF0002歐版金手指│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