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41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於民國96年5月1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HC0000000號)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裁決意旨略以:本案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96年5月2日14時40分許,在臺中縣清水臨海與港埠路口處,因「駕駛執照吊銷(96.2.25-97.2.24)經電腦查詢」之違規事實,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當場掣單舉發,嗣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於96年5月18日,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以嘉監南違字第裁74-HC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因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違規事實,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整並扣繳駕照,逾期則依處罰主文規定處分,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不知道駕照被吊扣,沒有收到,直到被警察攔下來才知道無照駕駛,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定有明文規定。復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2項、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分別訂有明文。而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甲○○前於95年10月24日,因「在6個月內,
駕駛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之違規事實,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於96年1月5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之規定,以嘉監南字第裁74-7465C0904號裁決書裁處吊扣駕照1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執照限於96年2月4日前繳送,如逾期不繳送者,自96年2月5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限於96年2月19日前繳送,96年2月19日前未繳送者,自96年2月20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6年2月20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等情,有該裁決書在卷可參。而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上開裁決書,於96年1月5日作成後,委由郵政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臺中縣○○鎮○○路○○○號住所,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知接收郵件人員,即於96年1月11日將該裁決書寄存在送達地之臺中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內,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嘉監南字第裁74-7465C0940號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回證1紙在卷可稽,又本件受處分人甲○○之戶籍自95年6月1日起即遷入其上開臺中縣○○鎮○○里○○鄰○○路○○○號地址迄今未改變,亦有臺中縣清水鎮戶政事務所函暨其附件、受處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憑,是原處分機關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向受處分人設籍之臺中縣○○鎮○○里○○路○○○號處為送達,核無違誤,前開嘉監南字第裁74-7465C0904號裁決書已合法寄存送達,不以應受送達人本人親自收取郵件為必要,而不影響已發生之寄存送達效力。從而,受處分人既未於法定期限內對該裁決書聲明異議,亦未依上開嘉監南字第裁74-7465C0904號裁決書所示之期限內繳送駕照,原處分機關易處吊銷受處分人之汽車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受處分人汽車駕駛執照,依法自屬有據,又上開註銷受處分人汽車駕駛執照之嘉監南字第裁74-7465C0904號處分,係依已確定之裁決書處罰
主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1款規定為執行,處罰機關自毋庸另就註銷汽車駕駛執照之執行行為再行製作裁決書並為通知送達,是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委不足採。
㈡嗣受處分人於96年5月2日14時40分許,持上開業已經註銷之
駕駛執照,駕駛FM-679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臺中縣○○鎮○○○○○路口時,遭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高美派出所員警當場查獲並掣單舉發之事實,有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在卷可稽,且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是受處分人確有上開中縣警交字第H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載之違規事實,允無疑義。雖受處分人以前揭不知情等辭置辯,然受處分人前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依法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嘉監南字第裁74-7465C0904號處分,已依法合法送達,未經異議而告確定,業據前述綦詳,則該註銷受處分人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既已合法有效,受處分人即不得以不知裁決內容解免其責,況依卷附之駕照影本所示,受處分人係職業聯結車駕駛,以駕駛聯結車為業,對於其駕駛行為是否因違規駕駛行為遭記點?次數為何?執照是否遭吊扣、註銷等影響其執行業務之重要事項,本應盡其相當之注意,受處分人空言否認不知情云云,亦難憑信。從而,本件受處分人使用註銷駕駛執照駕車之違規事實,已臻為明確,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足認本件受處分人確有於上述時、地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之違規事實,故受處分人上開所辯,要係卸責之詞,尚無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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