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75號
原 告 資元元
訴訟代理人 陳爾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俊豪 間請求終止委任等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
補正以下事項:
一、訴之聲明:請具體明確記載應為之聲明,即詳實之給付或確
認,事實及理由之陳述,請臚列在事實及理由欄即可。
二、請求權基礎:請詳明請求之法律關係或法條依據。
三、提供原告板橋屋之所有權狀(含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狀)。
四、本件訴訟原告所獲利益之金額及證據。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