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67號
原 告 陳明信
被 告 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