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許雅蘋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被 告 許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0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 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