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李珮棻 等間聲請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李珮棻、被繼承人
李溪聰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並提出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
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
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