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乙○○釋放。茲以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一份、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一號函文一份、臺中地方法院九○執助一四三六字第一五七七七號無法代為執行函文一份、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四份、拘票二份、拘提報告書一份、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八九○○○一六四號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且拘提報告書載明被拘人未住上址,行蹤不明,顯然無法將被告執行到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