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四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具有限公司、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之罪,被告甲○○○○具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