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小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小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訴訟代理人  劉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芬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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