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四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楊久弘 律師 羅詩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而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自應以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院十九年抗字第三一三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非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八0號判決之當事人,其對該判決聲明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