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58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馮欽鳳┌───────────────────────────────────────┐│附表:95年度票字第1658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5年4月7日│26,000元│未載│95年4月8日│95年4月8日│0000000│├──┼─────┼─────────┼───┼─────┼─────┼────┤│002│95年4月7日│26,000元│未載│95年4月8日│95年4月8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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