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0九號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八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九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依上說明,該駁回抗告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乃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原法院因而裁定予以駁回,即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至於抗告人對抗告不合法之裁定聲明不服,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由原法院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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