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被上訴人子○○已死聲明人丑○○即被上
寅○○即被上卯○○○即被上訴
辰○○即被上上訴人己○○○
甲○○○乙○○○丙○○○
丁○○
戊○○
庚○○
辛○○
壬○○
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丑○○、寅○○、卯○○○、辰○○為被上訴人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原被上訴人子○○已於本院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為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一號)前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死亡,聲明人丑○○、寅○○、卯○○○、辰○○均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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