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八0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丙○○、乙○○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
不得抗告。」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命「被上訴人甲○○或 張勤 (委任狀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肆拾伍日內,具狀補正經我國駐美國代表機構簽證證明其於原審所提之起訴狀及委任張勤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本院卷㈠第一二一頁以下),核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揆諸上開規定,不得抗告。
乃抗告人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卷㈡第六十三頁),自
非法之所許。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