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八九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
謝諒 獲律師被告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甲○○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甲○○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