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阿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0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阿勉損壞他人門鎖,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增載:
被告陳阿勉前於民國101年間曾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處拘役30日,竟不知悛悔,再
犯本罪;又查,被告犯罪時,己滿80歲,應依刑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減輕其法定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各項前科,暨刑
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治。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354條、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10款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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