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智
(另案在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01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935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韋智明知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行動電話、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明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極可能受利用於遂行詐騙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可能被詐騙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後,隨即交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此後,詐騙集團成員遂於111年(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應予更正)10月28日註冊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帳號,並以本案門號接收認證簡訊及驗證碼後,因而即取得一可供使用且非其本人真實姓名、電話之樂點公司GASH帳號。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號後,另於000年0月間起,透過探探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結識 吳家蓁 ,續於112年2月11日向吳家蓁訛稱:現在酒店任職,需要酒店經理同意才能外出,需要告訴人協助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2年2月11日15時44分起,在統一超商大義店內,按詐騙集團指示購賣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遊戲點數後,將儲值單據拍照傳送與詐騙集團,再由詐騙集團將儲值單據上之密碼輸入由同集團成員所支配之遊戲橘子帳號tootouhsxecg、titoughldc(原聲請書漏載「titoughldc」帳號,應予補充)內,藉此獲得價值25,000元之虛擬遊戲商品。嗣因詐騙集團成員持續要求吳家蓁購買遊戲點數,吳家蓁驚覺有異,因而報警並查悉前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9月27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於111年9月16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包含本案門號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卡3張(本案門號為編號2),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3張SIM卡後,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門號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申請會員帳號titoughtldc號、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門號分別向遊戲橘子公司申請會員帳號natoutrpop號、Heaurremiigb號。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前揭電子支付帳戶及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犯行:㈠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法,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電支帳戶內。㈡於附表三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GASH點數卡,並將點數卡之序號及密碼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該點數卡旋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遭儲值至附表三所示會員帳號內。嗣經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以下簡稱前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026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於112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各1份附卷可考,是以被告以相同之本案門號,使詐騙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則被害人雖不同,然其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聲請人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復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2年12月1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1日新北檢 貞雨 112偵70197字第1129154800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可憑,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具同一效力,則被告本件被訴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附表一: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帳戶(號)10000000000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戶(下稱本案橘子電支帳戶)20000000000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titoughtldc號30000000000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natoutrpop號遊戲橘子公司會員帳號Heaurremiigb號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轉入帳戶偵查案號報告機關1于子絜(提告)111年9月間拍賣平台驗證111年9月28日12時42分許3萬1,985元本案橘子電支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9414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2 張馨予 (提告)111年9月間解除錯誤設定①111年9月27日20時22分許②111年9月27日20時26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本案橘子電支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8925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3 李岳霖 (未提告)111年9月間拍賣平台驗證111年9月28日13時3分許1萬2,345元本案橘子電支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5608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GASH點數卡(新臺幣)儲值時間遊戲橘子會員帳號偵查案號報告機關1 陳冠竹 000年0月間假交友5,000元112年2月11日17時31分許titoughtldc112年度偵字第43103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2 余熙智 000年0月間假交友5,000元112年1月9日9時53分許natoutrpop112年度偵字第44650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3 陳嬿安 111年12月間起假交友①5,000元②5,000元③5,000元④5,000元⑤5,000元⑥5,000元⑦5,000元⑧5,000元①112年1月16日17時25分許②112年1月16日17時25分許③112年1月16日17時25分許④112年1月16日17時26分許⑤112年1月16日17時31分許⑥112年1月16日17時31分許⑦112年1月16日17時31分許⑧112年1月16日17時31分許Heaurremiigb112年度偵字第52762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