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有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美素 、 楊建弘 、 黃燕玲 、 劉价耕 間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24日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