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 陳昱廷 訴訟代理人 陳燦周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起訴時就系爭共有物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78,700元(即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0,790.37㎡×公告現值1,4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0/414=4,37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