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7號聲請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確定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侯正着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劉興浪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