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9號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子 曰上列聲請人因自訴 周子瑞 等妨害自由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駁回抗告之確定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向本院聲請再審,限於對在本院確定之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該判決者為原因,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立方體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陳宏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