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47號上訴人 黃證穎 (即 黃德隆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顏偲伃 (即黃德隆之繼承人)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 律師(法扶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定璿 (即黃德隆之繼承人)
鄭棠云 (即黃德隆之繼承人) 鄭定燊 (即黃德隆之繼承人)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忠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祐宸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