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存款債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3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謹洛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貴蘭
黃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