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上訴人 張國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原上訴字第63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張國龍因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第3項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陳宏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