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原告 林楷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俊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1131 號裁定(109.01.17)[調解成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1131 號裁定(109.08.25)[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