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原告 林楷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