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恭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曹金平 、 楊正瑜 、 楊丕淵 為公示送達
事件,查有下開應補正之事項,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聲請
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
寄件回執正本,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
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