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二七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