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黃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現無力清償並希望系爭債務
願以按分24期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
例參照),且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分期清償,是被告等上揭所辯不
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請求仍屬正當有理,特並敘明
。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